1、职工遇事请假必须于工作当日亲自办理,不能事先请假的,可用电话、书信、带口信等方式请假,经主管确认后视为请假,但上班后须补请假条;
2、批假后应将批准的请假条交行政人事部后方可离岗,回公司后及时向主管和行政人事部销假;
3、车间主任批假权为1天,1-3天由部门分管副总审批,4-10天报总经理批假,部门经理以上人员、副总、总经理的请假,由其上级批假,事假期间不发工资。
二病假:
1、因病或非因公受伤,凭县级以上医院病假证明,准病假。经部门经理以上领导同意,为确认病假;
2、年累计病假不得超过三个月,病假期间不发工资;
3、到医院看病,每月给假半天,按“看病”考勤,不影响工资。超过半天或超过上班时间按事假考勤。
三、婚假:
职工结婚持结婚证书,享受婚假3天(不含例行假日),因对方在外地而需到外地结婚的增计路程婚(最多不超过2天)。婚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。
四、探亲假(在公司工作满二年以上的正式员工享受):
1、职工探望配偶,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,假期为两个星期;
2、未婚职工探望父母,假期为一个星期;
3、探亲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;
4、探亲假原则应一次使用,经副总经理同意可分两次使用。
五、产假:
有准生证育龄妇女,按国家有关规定,产假98天,难产的增加15天,晚育的增加30天,按政策享受生育津贴的员工不计发工资,不享受生育津贴的员工发基本工资。
六、丧假
员工处理其配偶、父母、子女、岳父母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及有赡养关系直系亲属的丧事,给予3天假期;视其路程远近增计路程假(最多不过2天),丧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。